消防及規劃對一類高層住宅面寬設計的影響
19層~34層總高不超過100m的高層住宅,消防上定義為一類高層住宅。它的戶型設計特別需要充分考慮消防和建筑規劃的強制性制約。先看下面一實例。
如圖一是34層塔式高層,而圖二僅僅是把二幢圖一的建筑拼成一幢建筑,其它不作任何變化,則圖二從住宅建筑消防的定義上它就不是塔式高層而是單元式高層住宅了。因此按照消防規范它的公共部位就完全可按照單元式高層住宅來設計了,所以現在可以再將圖二改成圖三,這個改動僅僅涉及公共區域而戶內套型保持不變。公共區域改動的關鍵是將剪刀樓梯改為一般的雙跑樓梯。不難想象改動后公共區域的面積大幅縮小?,F將圖二、圖三兩者參數列表比較如下:
表一
表中圖三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積每層兩個單元共減少了68平方米,此外由于剪刀樓梯取消,剪刀樓梯必須的正壓送風系統也相應取消。這樣的改動所需付出的代價僅僅增加一個連廊。按消防規范連廊僅是19層及以上的樓層需要設置,而公共部位建筑面積減少68平方米是1~34每層均為如此。從數量上看19~34層連廊總面積是40.6*16=649.6平方米,而公共部位每一層建筑面積減少68平方米,34層合計為2312平方米。整幢建筑至少減少(2312-649.6=)1662平方米建造費用。此外連廊是一個敞開外廊,不需要柱、梁、剪力墻等,其造價較低并且不計入建筑面積。而減少的2312平方米公共部位面積不僅造價較高還全部計入建筑面積,因此兩者的經濟效益相差很大。另外戶內套型不變即使用面積不變,因此相應的使用面積系數增加4個百分點。使用面積系數這種跳躍性增加,常規情況下是很難達到的,而這里依據有關消防規范即可達到這一目的。
不過上述改動在一些高樓林立的一線大城市還受到城市規劃的約束,比如上海規定中心城區(外環線以內)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高層建筑的面寬,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層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不大于65米。”以后又進一步規定“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高層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不大于60米。”顯然圖三已經超過此標準。因此圖三若實際實施還需調整,包括暗衛調整為明衛等,這里不展開討論。這里主要是說單元式一類高層住宅一方面高度較高,另一方面按照消防規范必須是兩個單元并列組合,面寬較大,因此都應主動考慮建筑面寬對周圍環境的影響。設計者應在每戶建筑面積大小、所占面寬多少,總面寬和樓高等的約束之間尋找平衡點。
還有一種面寬很小的相反情況,那就是板式單元式高層一個單元的每層戶數僅為二戶,這種設計主要考慮戶型的優越,或者依賴增加單戶的建筑面積來滿足使用面積系數的要求,缺少合理的考慮利用規劃允許的面寬增加戶數,造成使用面積系數不經濟,戶型同質化缺乏競爭力等缺陷。因此板式住宅每單元每層三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發展方向,它不僅對住宅設計的多樣化,提高住宅的使用面積系數和經濟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合理的利用建筑規劃設計規定同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結論是一類高層住宅或公租房在滿足日照、建筑間距和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應毫不猶豫的采用單元式建筑堅決摒棄塔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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